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索 引 号SM04101-3500-2020-00024 文号明政办发明电〔2020〕36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2020-11-13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
索 引 号SM04101-3500-2020-00024
文号明政办发明电〔2020〕36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2020-11-13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7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明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 中农发〔2019〕14号)、《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2号)及《福建省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闽环土函〔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依照政府主管、市场主导、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以县级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一)全面推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二)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建设、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乡(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各自职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考核方案的修订,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负责每2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分配各乡(镇)年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
  (二)县住建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有条件的城镇周边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负责各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三)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的监督指导,指导各乡(镇)按照卫生的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
  (四)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统筹预算安排,每年从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中安排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
  第六条  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乡(镇)、村自管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督促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督和考核,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资料上报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  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在乡(镇)政府指导下负责村级自管设施运行维护,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
  第八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服务主体,要依据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定期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每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情况、进水量和出水水质等情况。对服务范围的设施故障、停运的设施要24小时内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根据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建立数据监测、检查维修、定期保养、设备更换等日常管理制度,实现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实现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故障”,保障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一)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规模大于等于5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实行委托专业公司管理模式,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维护,规模大于等于20吨的需进行标准化管理。
  (二)对于偏远的、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规模小于5吨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独立氧化塘、集中化粪池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乡(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
  (三)三格化粪池属于农户自管,由农户负责做好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的,应当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收集管网配套、管道通畅;
  (二)雨污分流;
  (三)检测进出水水质。规模大于等于2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的水质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安装流量计;
  (四)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淘,对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淘,污泥无害化处理;
  (五)日常维护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别要注意防止跌入厌氧池。厌氧池下人清理时,须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六)定期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
  (七)定期巡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并填写巡查记录,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八)电力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色清晰,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应完好,埋地电缆保护范围内应无打桩、挖掘、种植树木或可能伤及电缆的其他情况;
  (九)定期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发现盖板上杂物、覆土等应及时清理;
  (十)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第十五条  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设施(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三)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县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列入各乡(镇)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各乡(镇)每年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

  为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考核对象为城关乡、瀚仙镇、沙溪乡、夏阳乡、胡坊镇、盖洋镇、夏坊乡、枫溪乡等8个乡(镇)政府。
  考核工作以“完善机制、注重实效”为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各乡(镇)每年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制度措施、工作实效、社会评价和加分内容4项。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一)管理制度 
  1.各乡(镇)制定巡查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对第三方运行维护及镇村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明确分管领导、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并反馈处理结果; 
  2.村级组织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协管员;
  3.第三方运行维护公司制定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各乡(镇)对第三方运行维护公司进行考核。
  (二)工作实效
  1.管网系统和终端
  管网系统维护:收集网管配套,雨污分流,农户接口端接入正常,管网完好、通畅、无破损,使用正常;井、井盖及格栅网有巡查和检修记录。
  终端运行维护:要求运行维护终端设备完好、运行正常。运行维护记录完整;终端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杂物堆放;人工湿地植物生长良好、维护良好。
  2.出水水质、水量
  生态环境部门对治理终端出水水质每年抽查监测1次,必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评价标准按照《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考核出水水质达标率。
  终端出水水量正常;水量计量有相关记录。
  3.建立设施基础信息库(台账)、运行维护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库(台账)。
  4.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
  (三)社会评价
  进行满意度测评,每个乡(镇)抽1个村,每个村发20份问卷,计算出满意率。
  出现下列等情况要扣分,扣完为止:
  1.有效信访;
  2.县级主管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
  3.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四)加分内容
  对在运行维护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加分项如下:
  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经验交流发言、现场会等。
  三、考核程序与时间
  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年度为本年的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县级负责对各乡(镇)的考核,乡(镇)负责对第三方运行维护公司的考核。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一)乡(镇)自查
  各乡(镇)根据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应在12月20日前完成并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以下自查材料:
  1.乡(镇)年度工作总结;
  2.乡(镇)自查情况评分表及证明材料;
  3.加分项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对乡(镇)的考核
  县对乡考核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按照本考核办法,对乡(镇)进行考核,考核以现场检查、资料检查、座谈等形式进行。考核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分值在75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分值为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乡(镇)扣除下一年度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的百分之十,扣除的工作经费由乡(镇)自筹。

  附件: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主办:明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459号  邮政编码:365200
闽公网安备35042102000101号
备案号:闽ICP备11002485号  网站标识码:3504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