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11-17 17:26 来源:明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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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目标
  为推进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
  二、主体内容及原则
  内容对象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依照政府主管、市场主导、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1.县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2.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3.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乡(镇)、村自管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督促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督和考核,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资料上报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4.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在乡(镇)政府指导下负责村级自管设施运行维护,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5.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服务主体,要依据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6.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服务主体,要依据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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