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明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 部分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对《明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明政办〔2023〕3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据此,需对《明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明政办〔2023〕3号)部分内容作相应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事件名称。将预案全文中"突发环境事件"统一修改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二)更新编制依据。一是将三个预案“1.2编制依据”章节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调整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70号,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修改为“《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6年8月15日施行)”。二是将《明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章节中的“《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为“《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三是将《明溪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章节中的“《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1月1日实施)” 修改为“《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
三、实施时间
修改内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0598-288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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