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1-0200-2026-00006
- 备注/文号:明政办规〔2026〕3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工作,维护法治统一,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明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明政办〔2023〕3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预案全文中“突发环境事件”统一修改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二、将三个预案“1.2编制依据”章节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调整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70号,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修改为“《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6年8月15日施行)”。
三、将《明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章节中的“《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四、将《明溪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章节中的“《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1月1日实施)”修改为“《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