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年9月11日,我县印发《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县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明政〔2023〕6号),于2023年9月8日起实施,将于2026年9月届满三年法定重新公布期限。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文件部署,全省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摸排评估,各地反馈现行补偿标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配,采取沿用原有成果、予以重新公布的方式执行,不再调整补偿价格、区片划分及地类调节系数。
二、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法定“三年一调整或重新公布”制度,在不改变原有补偿成果基础上重新公布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持征地补偿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全县各类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有序开展,服务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进展
本次重新公布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按规定履行听取意见、专家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程序,并通过同级政法委备案,程序履行到位,结果符合部省要求。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期限
1. 适用范围:明溪县全县各乡(镇)全部行政村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包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 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6年9月11日起施行,原《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明政〔2023〕6号)同步废止。
五、主要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构成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档次标准
本次重新公布维持原有区片划分和补偿标准不作调整,共设置3个区片档次:其中Ⅰ级区片5.17万元/亩、Ⅱ级区片3.625万元/亩、Ⅲ级区片3.575万元/亩。
(三)地类调节系数
征收不同地类土地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调节系数,调节系数保持不变: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不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省市县另行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各乡(镇)、各单位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确保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关键词诠释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测算,由政府公布的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社保缴费补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2.征地区片:县域内集体土地资源条件、区位、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体相当,执行同一征地补偿标准的封闭空间单元,我县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划分区片。
3.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定制度,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满三年,经评估现行标准仍适配本地发展,不调整价格,直接沿用原有成果对外公布,区别于“调整(上调/下调)”。
八、咨询单位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598-286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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