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君子峰保护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对以下2份君子峰保护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已于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 自然保护地实行分区管控。根据生态系统特性、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等相关规定,对我县涉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8〕40号)
(二)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采割松脂和违规经营毛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明政规〔2024〕1号)。
一是将《通告》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将《通告》中“三、禁止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经营毛竹。在实验区经营毛竹的只能在原范围内进行,禁止进行垦复扩鞭,采伐毛竹应按规定办理许可。”修改为“禁止在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经营毛竹。在一般控制区经营毛竹的只能在原范围内进行,禁止进行垦复扩鞭,采伐毛竹应按规定办理许可。”
三是将《通告》中“四、由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明溪县林业局、县森林警察大队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修改为:“四、由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明溪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时间
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管理依据,修改内容自8月15日起施行。
四、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0598-286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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