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1300-2026-00008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6〕4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对以下2份君子峰保护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
一、决定废止《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8〕40号),自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决定修改《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采割松脂和违规经营毛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明政规〔2024〕1号)部分条款,修改内容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1.将《通告》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将《通告》中“三、禁止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经营毛竹。在实验区经营毛竹的只能在原范围内进行,禁止进行垦复扩鞭,采伐毛竹应按规定办理许可”修改为“三、禁止在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经营毛竹。在一般控制区经营毛竹的只能在原范围内进行,禁止进行垦复扩鞭,采伐毛竹应按规定办理许可”。
3.将《通告》中“四、由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明溪县林业局、县森林警察大队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修改为“四、由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明溪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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