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8-17 16:30 来源: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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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将对以下 2 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第二百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等相关规定精神,决定对我县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是废止《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明政规〔2021〕1号)。

  二是修改《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明溪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明政规〔2023〕3号)的部分条款。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三点“管控要求”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实施时间

  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管理依据,修改内容自8月15日起施行。

  四、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0598-2882668

  原文件链接: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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