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1300-2026-00007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6〕3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明各单位: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对以下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
一、决定废止《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规〔2022〕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决定修改《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明溪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明政规〔2023〕3号)部分条款,修改内容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1.将文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
2.将第三点“管控要求”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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