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明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一项工作任务。2015年12月29日由明溪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关于印发明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5〕178号),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明溪县城区发生了明显变化,需对我县禁燃区进行重新划分。禁燃区划分对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三、范围期限
1.县城建成区内为禁燃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全境划定为禁燃区。2.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明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5〕178号)作废。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包括“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禁燃区划定原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管理规定、保障措施、其他事项”等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概述禁燃区划定的目的意义、高污染燃料种类;第二部分概述禁燃区划定原则;第三部分明确将我县城建成区、县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全境划定为禁燃区;第四部分明确禁燃区的管理事项及县直相关部门职责;第五部分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第六部分明确原实行的禁燃区通知作废。
五、关键词诠释
(一)禁燃区是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Ⅱ类燃料组合),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Ⅱ类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六、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吴静,联系电话:0598-288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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