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规〔2022〕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明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明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福建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闽环保大气〔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Ⅱ类燃料组合),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Ⅱ类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县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城区建成区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三、禁燃区范围

  (一)县城建成区内为禁燃区。

  (二)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全境划定为禁燃区。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县直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其中:

  1.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第一款规定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另行查处。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禁燃区内销售燃料、销售或者使用锅炉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查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第二款规定查处。

  3.县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4.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禁燃区的建设管理,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五、保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明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5〕178号)作废。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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