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明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12-18 16:10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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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闽发改环资〔2023〕10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闽建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待乡镇污水终端处理设施正式运行后启动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事项,逐步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全覆盖。
  三、工作进展
  明溪县枫溪乡、夏坊乡、盖洋镇、瀚仙镇、沙溪乡、胡坊镇、夏阳乡等7个乡镇污水终端处理设施已于2024年12月基本完成提升改造,拟于2025年上半年投入试运行,2025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五、主要内容
  1.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集镇建成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
  2.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为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3.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按0.50元/吨征收(暂定)。征收标准参照了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0.80元/吨)、周边县有关征收标准(如:将乐县0.50元/吨,建宁县0.85元/吨,清流县0.40元/吨,宁化县0.85元/吨),并参照我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1.35元/吨(按约40%征收)。
  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每月减免5吨/人的用水污水处理费。
  4.乡镇污水处理费使用范围:乡镇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
  六、注意事项
  乡镇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委托供水企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月与自来水费一并缴交,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计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又无法安装水表计量的,污水计量根据《福建省城市用水量标准》(DBJ/T13-127-2010),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15吨计算,常住人口由镇村核定。
  七、关键词诠释
  1.乡镇生活污水:‌指乡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排水、厨房排水和生活排水等。
  2.污水处理费:指为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由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缴纳的费用。  
  3.非税收入:指乡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方式:0598-875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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