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1-0200-2024-00017
- 备注/文号:明政办规〔2024〕9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明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闽发改环资〔2023〕10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闽建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集镇建成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为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乡(镇)政府可与辖区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未使用集中供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取。
第四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县住建、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乡镇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委托供水企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月与自来水费一并缴交,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计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又无法安装水表计量的,污水计量根据《福建省城市用水量标准》(DBJ/T13-127-2010),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15吨计算,常住人口由镇村核定。
第七条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按0.50元/吨征收(暂定,待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1年后,由发改局进行核定)。
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每月减免5吨/人的用水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管理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入库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
第十条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或者代征单位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缴款通知书,专用票据及缴款通知书由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向县财政部门领取。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代征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自来水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应按实际收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县级金库。
第十二条用户未按照该办法缴纳乡镇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责令限期缴纳。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由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县住建局应编制当年污水处理费收支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根据污水处理厂站、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污水处理费收支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24个小时内向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存在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县住建、财政、发改、生态环境局、乡(镇)政府和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乡(镇)政府及代征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文字):《明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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