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2022年5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2 号)(以下称“原办法”),明确我县专利奖励相关政策并颁布实施,实施以来,已对全县2021-2023年间获得授权的407件专利及获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进行奖励,累计发放奖励金110.6万元。原办法的实施,对于鼓励创新创造,引导企业加强自主核心技术研发,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专利的转化运用,《福建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指标体系》也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作为考核指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8号)、《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行〔2022〕4号)文件精神,原办法中有关奖励条款已不再适用,个别条款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全县专利工作指标在省、市绩效考核中排名靠前,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对专利进行转化、运用。
三、工作进展
截至2024年9月,明溪县发明专利拥有量97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10.211件,位居全市第三位;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41件,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4.32件,位居全市第一位。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已获得以上专利奖励项目的,依本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奖励范围和标准、申报程序与受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附则”共五章十四条,补充了原办法第六条不予奖励情形,删除了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原办法第十五条,并对奖励标准和范围进行修订。
(一)奖励标准和范围
1、新增奖励项目
(1)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奖励。对新增的以发明专利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20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增的以非发明专利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一主体每年仅奖励一次。
(2)专利转移转化运用奖励。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内外企业获取专利技术(交易双方应不相隶属且非管理),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等手续的,每件专利奖励1000元,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将超过十年的有效发明专利通过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每件专利奖励1000元,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3)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奖励。参与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并获得当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的,一件奖励2000元。
以上奖励均可与上级奖励叠加。
2、废除奖励项目
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效益,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作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0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 2000 元。
鼓励创新引智,我县实体企业为提高生产效能,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入的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及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8 万元、4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二)提交材料
1.《明溪县专利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4.专利转让、许可等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证明复印件;
5.专利权质押的需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7.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六、注意事项
(一)专利奖励原则:自愿申请、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时间:每年4月1日-5月31日(遇不可抗力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间)办理上一年度专利奖励申报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三)领取办法
携带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同时开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收款收据。
(四)提交材料方式
本人或委托他人将纸质材料送至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促进股(明溪县雪峰镇紫岭路666号,邮政编码:365200)
七、关键词诠释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作质押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融资方式。发明专利质押登记是指企业专利质押登记的专利包含至少1个发明专利,非发明专利质押登记是指企业专利质押登记的专利仅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开放许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三)专利密集型备案产品。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的产业,且为企业的主营产品;产品上至少拥有一项有效专利,且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已取得较好的市场经济效益。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妍、伍青,联系电话:0598-8758362(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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