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1-0200-2024-00016
- 备注/文号:明政办规〔2024〕10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精神,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资金使用效率,引导企业加强自主核心技术研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及《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奖励资金的主要用途是:鼓励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维护及专利项目申报。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两种专利。
第三条 专利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专利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奖励。
第六条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除的除外)的不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奖励。对新增的以发明专利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20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增的以非发明专利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一主体每年仅奖励一次。
(二)专利转移转化运用奖励。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内外企业获取专利技术(交易双方应不相隶属且非管理),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等手续的,每件专利奖励1000元,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将超过十年的有效发明专利通过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每件专利奖励1000元,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奖励。参与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并获得当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的,一件奖励2000元。
以上奖励均可与上级奖励叠加。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专利权权属明确,无权属纠纷;
(二)专利权为有效专利;
(三)授权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奖励申请。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授权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交验如下材料:
(一)《明溪县专利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转让、许可等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专利权质押的需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六)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年度4月1日至5月31日前(遇不可抗力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间)办理上一年度专利奖励申报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奖励发放条件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送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将奖励资金拨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奖励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奖励、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已获得以上专利奖励项目的,依本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明溪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