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明溪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10-18 15:28 来源: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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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县民宿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来闽、来明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部署和市委“抓重大项目、促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强化政策激励,充分发挥民宿在推动文旅产业深度融合、促进消费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民宿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坚持符合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保护环境的原则,依托我县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优势,将耕读文化、传统工艺、民俗礼仪、风土人情等融入民宿开发建设,注重个性化、特色化的设计构思,分乡镇、分步骤实施推进,因地制宜开发不同类型民宿,不断提升民宿品质内涵,打造一批差异化、特色化、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高端精品民宿品牌。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具体为:

  (一)民宿的定义。根据国家文旅部文件精神,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现有闲置民居或宅基地等相关资源,由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城乡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参与民宿投资运营。经营用客房不超过14间,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申办条件。设立民宿应当符合本辖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生态环保、乡村振兴和山体保护等相关规划及要求,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并具备《明溪县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DB/T 0001-2023)标准要求。

  (三)申报流程。

   

   

  (四)申请材料

  1、明溪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餐饮的民宿提供);

  3、拟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村(居)、乡(镇)两级机关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4、民宿主人身份证明或有关证明文件;

  5、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报告,或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授权委托书。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曹勇金 0598-2813678

原文件链接: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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