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1-02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明政办规〔2024〕5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明溪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民宿景观化、景观效益化”,推动明溪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明溪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现有闲置民居或宅基地等相关资源,由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城乡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参与民宿投资运营。经营用客房不超过14间,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四条 设立民宿应当符合本辖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生态环保、乡村振兴和山体保护等相关规划及要求,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并具备《明溪县民宿经营基本要求》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五条 建立联合备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勘察、一站式审批。
(一)具体流程
1.民宿主人(指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下同)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以及提交房屋改造提升、新建设计方案,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宿办;经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民宿(改造提升、新建)备案程序。
2.民宿主人填报《明溪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 》(附件2)提交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在接件10个工作日内就房屋产权是否明晰、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等进行初审。对符合申办条件的,提交县民宿办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民宿主人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3.县民宿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结果1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勘察、核验。
4.勘察后由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在联合备案表中出具书面意见,县民宿办汇总各部门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联合备案表中出具符合或不符合意见,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意见;对兼营餐饮的,依法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到乡(镇)办理《小餐饮登记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主人就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整改后,可直接向相关部门重新申请,相关部门再依此程序进行勘察、核验。
5.经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联合检查、核验,符合民宿开办条件的,报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精品、优品、良品三个等级,授予“绿海明宿”称号。
(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5)
1.明溪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餐饮的民宿提供);
3.拟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村(居)、乡(镇)两级机关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4.民宿主人身份证明或有关证明文件;
5.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或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授权委托书或合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县、乡(镇)二级工作机制。
(一)县级成立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和细化各类奖补政策,加大政策集成,组织开展辖区内民宿审批(审核)、指导、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民宿申报、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民宿安全生产(含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居)委会建立志愿消防队;防止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民宿及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安局:负责统筹全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公安派出所加强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的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四)财政局:负责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筹措与监管,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自然资源局:监督和指导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协助核实民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六)住建局:负责新建、改扩建民宿的消防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民宿所在乡(镇)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风貌管控工作;指导乡(镇)做好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
(七)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民宿;指导农副土特产品通过民宿聚集渠道销售,推广乡村民宿合作社模式,推动民宿与农业的融合发展。
(八)卫健局:负责民宿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和监督,做好民宿从业人员健康审查,开展卫生培训等工作。
(九)应急局:指导各乡(镇)、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
(十一)文旅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民宿业产业扶持政策;负责民宿办具体事务,牵头拟定民宿行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协调开展民宿的联合审核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负责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配合做好民宿村打造的扶持和指导工作;负责民宿从业人员培训、等级评定、民宿资金监管主体责任等工作。
(十二)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全县民宿消防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对民宿业主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民宿主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不按公安治安管理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未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九)出现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存在重大房屋结构或消防安全隐患;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明溪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明溪县民宿经营基本要求
2.明溪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3.明溪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
4.明溪县民宿等级划分评定细则表
5.明溪县民宿经营备案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附件1
明溪县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
为促进明溪县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标准化、特色化建设,参照《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1051-2010),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经营场地
1.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周边生态环境好。
2.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必要的绿化、硬化、美化处理;附近无污染源。
3.有供住宿客人洗漱的设施。
二、客房设施
1.双人房每间不低于10平方米,客房布局合理,门锁为暗锁,有防盗装置,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和公用电话,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2.配备桌椅、床头柜、衣架、空调、电视机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洗漱套件、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居用品使用性能较好。
3.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公司;设有专用布草间(储藏间);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及时清洗消毒。被褥枕芯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
4.客房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提供早叫服务。
5.单家民宿经营规模:客房不超过14间,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三、卫浴
1.每个房间必须有独立卫生间,通风、照明条件完善,冲洗设备完好,卫生清洁,干湿分离,不具备干湿分离条件的须有防滑标志,配备梳妆镜。24小时供应冷热水。
2.必须统一使用电热水器或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和使用符合用电、通风等消防安全条件。
四、厨房及餐厅
1.厨房及餐厅应选择不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2.厨房最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紧邻餐厅。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应分区、生熟食品分案加工且分器分区存放。
3.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1.5米以上,清洁操作区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排水沟出口设置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毫米。
4.至少设置3个清洗水池,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有冷藏、冷冻、消毒设施;厨房油烟废气排放合理规范。
5.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台账记录,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齐全有效(采购畜禽肉类的,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
6.餐厅布局合理,采风通光好,整洁卫生;餐厅、酒具等各种器具配套应密闭存放、无破损,有消毒设施且定期消毒。
五、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1.经营用房无危房,无乱搭乱建设施;门窗及锁具、桌椅、床等家具安全可靠。
2.过道、安全出口、楼梯配备应急照明灯,4公斤干粉灭火器每层设置不少于2个(建议设置不少于2个单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室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卷盘布置应保证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一点,卷盘可与生活用水系统连接。
3.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客房内宜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4.厨房的燃料应设置在符合标准的构筑物内,并应设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
5.民宿建筑及相关设施还应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6.有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制度、安全巡视制度、入住登记制度、食品卫生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并上墙。
7.室内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电气线路、设备不应铺设、安装在可燃物上;必须铺设、安装在可燃物上时,应采取套阻燃管等防护措施。
8.民宿应在每个房间和室内走道等公共部位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建筑超过三层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民宿住宿房间内每个床位应设配置一具自救呼吸器。
9.应保持走道、楼梯、窗户、安全出口畅通,不能设置影响逃生的金属栅栏或放置其他遮挡物。
10.不存在“三合一”现象。
11.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有卫生健康证且着装整洁。
2.从业人员掌握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文明有礼,服务热情,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
3.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电话报警等基本知识。
七、住宿管理
1.如实登记旅客身份信息,下载安装“中小智能旅馆管理平台”手机APP或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备有游客常用、应急的非处方药品。
3.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基本无污水污物,无乱扔乱放。
4.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有条件的纳入村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经处理后废水有合理排放去向。
5.依法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礼貌待客。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意见本,能按游客意见改进服务。
6.出入口及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时间存储不少于1个月。
7.民宿场所内张贴禁止“黄、赌、毒”警示标识。
八、经营管理
1.民宿经营者应于每年1月及7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依式呈报主管部门。
2.民宿经营者应参加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团体举办的辅导培训。
3.民宿经营者对于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
附件2
明溪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池文斌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夏丽琴 县政府办副主任
陈建华 县文旅局局长
汤先锋 县住建局局长
郭林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王怀龙 县发改局副局长
陈思力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智勇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罗九根 县住建局副局长
陈登明 县卫健局副局长
张文强 县应急局副局长
黄玲瑛 县财政局副局长
曹勇金 县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
王伯平 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占 伟 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田其懋 城关乡乡长
林永强 雪峰镇镇长
李东维 瀚仙镇镇长
肖连顺 胡坊镇镇长
高 俞 沙溪乡乡长
涂晓彬 夏阳乡乡长
傅兴禄 盖洋镇统战委员、副镇长
原建发 夏坊乡乡长
曹连祥 枫溪乡乡长
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民宿办)设在县文旅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建华同志兼任。若因人事变动,领导小组成员由继任者自动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3
明溪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
编号:
民宿 名称 |
民宿主人 |
证件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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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联系 方式 |
||||
民宿情况 |
位于 乡(镇) 村 号,楼层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造竣工时间 年 月,房间数 间,床位总数 张,其中单人间 间,双人间 间,套房 间,卫生间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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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 |
经营范围为 。其中营业客房数 间,床位数 个,餐桌数 桌,餐厅面积 平方米,厨房面积 平方米,其他经营项目 。 |
|||||
民宿主人 承 诺 |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文旅等部门的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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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县公安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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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县住建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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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场监管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文旅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县消防救援大队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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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卫健、市场监管、文旅、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检查、核验,结果符合基本条件,予以备案。 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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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主人、民宿所在乡(镇)、县民宿办各一份。
附件4
明溪县民宿等级划分评定细则表
(一)基本内容与要求(62分) |
项目 总分 |
自评 得分 |
检查 得分 |
备注 |
|
1.1 |
整体环境(20分) |
||||
1.1.1 |
周边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浓郁的当地风情 |
3 |
|||
1.1.2 |
建筑物修缮完好,结构坚固,并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有一定特色 |
3 |
|||
1.1.3 |
庭院绿化面积比例较高,植物与环境配置得当 |
2 |
|||
1.1.4 |
庭院干净、卫生、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
3 |
|||
1.1.5 |
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
2 |
|||
1.1.6 |
饮用水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 |
2 |
|||
1.1.7 |
水体清澈透明,水质优良,且上下水条件齐备通畅 |
1 |
|||
1.1.8 |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
2 |
|||
1.1.9 |
字号牌匾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与所在地民俗、文化、风情融为一体,与所在地环境相协调 |
2 |
|||
1.2 |
安全方便(27分) |
||||
1.2.1 |
房屋建筑结构坚固,无安全隐患 |
2 |
|||
1.2.2 |
所有接待服务设施无安全隐患,并远离地质灾害或低洼河边等危险的地方 |
2 |
|||
1.2.3 |
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2 |
|||
1.2.4 |
经营服务场所地面全部进行了硬化、防滑处理 |
2 |
|||
1.2.5 |
服务人员有安全意识,服务程序、规范有安全内容 |
2 |
|||
1.2.6 |
消防设施设备与消防措施安全、有效 |
2 |
|||
1.2.7 |
接待家庭成员无传染性疾病,服务人员有健康证 |
2 |
|||
1.2.8 |
民宿内照明充足,方便客人夜间活动 |
2 |
|||
1.2.9 |
有安全、有效地防蟑螂、老鼠、蚊子、苍蝇等措施 |
3 |
|||
1.2.10 |
购置的各种食品、饮品、辅料、调料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 |
2 |
|||
1.2.11 |
农家自制、当地自产的土特产品必须安全、卫生、环保 |
2 |
|||
1.2.12 |
有方便游客使用的贵重物品保险箱(柜) |
3 |
|||
1.2.13 |
向游客公布旅游、公安、医疗等部门的投诉或求助电话 |
1 |
|||
1.3 |
绿色环保(15分) |
||||
1.3.1 |
旅游民宿的生产经营符合当地规划和环保要求,能促进当地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 |
3 |
|||
1.3.2 |
有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
2 |
|||
1.3.3 |
不使用一次性餐具、清洁用品和塑料制品 |
2 |
|||
1.3.4 |
生活垃圾能收集处理 |
2 |
|||
1.3.5 |
不以国家野生保护动、植物为食品原料 |
2 |
|||
1.3.6 |
采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
2 |
|||
1.3.7 |
远离噪声污染大的地方 |
2 |
|||
(二)住宿要求(58分) |
项目 总分 |
自评 得分 |
检查 得分 |
备注 |
|
2.1 |
客房的装修装饰及主要设施配备具有农家特色或地方风情 |
4 |
|||
2.2 |
客房面积不少于10㎡,每增加2㎡,加1分 |
5 |
|||
2.3 |
窗户、安全出口等部位不能设置影响宿舍的金属栅栏或其他遮挡物。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在每个房间和室内走道等公共部位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建筑超过三层且仅有一部宿舍楼梯的民宿住宿房间内每个床位应设配置一具自救呼吸器。室内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
2 |
|||
2.4 |
客房内有方便客人使用的电源插座 |
2 |
|||
2.5 |
客房的门、窗等有相应的防盗设施 |
2 |
|||
2.6 |
客房内应有规范的紧急疏散提示(标志)及防火、防盗说明 |
2 |
|||
2.7 |
客房内应配备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并具有一定风格 |
3 |
|||
2.8 |
客房灯光照明充足,有基本照明设施 |
2 |
|||
2.9 |
客房灯光有一定的舒适度,有夜灯、阅读灯等 |
3 |
|||
2.10 |
客房均应配有彩色电视机,收看节目频道数量不少于5个 |
3 |
|||
2.11 |
客房内配有空调设施 |
2 |
|||
2.12 |
有单独的、水冲式的客用卫生间 |
2 |
|||
2.13 |
卫生间通风良好,无异味 |
2 |
|||
2.14 |
卫生间内有洗脸盆、坐式或蹲式厕位、淋浴设备 |
4 |
|||
2.15 |
卫生间配有安全、有效的防滑设施 |
2 |
|||
2.16 |
卫生间配备拖鞋、洗发水、口杯、卫生纸、洗衣粉或香皂等日用品 |
5 |
|||
2.17 |
卫生间24小时冷水供应,热水供应能满足游客要求 |
4 |
|||
2.18 |
设置清洗消毒间 |
1 |
|||
2.19 |
客房和卫生间每日整理一次,保持其卫生整洁,记录规范 |
2 |
|||
2.20 |
床单、枕套、被套等卧具最低达到一客一换的要求 |
2 |
|||
2.21 |
客房床铺安全、完好,棉絮、床垫等需用合格品 |
2 |
|||
2.22 |
床上用品需用合格产品,且花色一致,完好无损 |
2 |
|||
(三)餐饮要求(27分) |
项目 总分 |
自评 得分 |
检查 得分 |
备注 |
|
3.1 |
厨房布局整体合理,并与牲畜饮食设施隔离 |
2 |
|||
3.2 |
厨房内有换气扇等通风排烟设施 |
2 |
|||
3.3 |
民宿内不得设置厨房,确有困难设置时应单独设置。厨房要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燃气用具、电器产品的线路、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
3 |
|||
3.4 |
临近灶台的墙面应满贴瓷砖或其他易擦洗的墙面装饰材料 |
2 |
|||
3.5 |
厨房应有冷冻、冷藏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放置 |
2 |
|||
3.6 |
有专门对客服务的灶台及炊具 |
2 |
|||
3.7 |
有专用的碗、筷等餐具消毒设备,有效使用 |
2 |
|||
3.8 |
厨房及餐厅应有较好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
2 |
|||
3.9 |
食品原料时令新鲜、安全无毒 |
2 |
|||
3.10 |
能提供当地特色菜肴 |
2 |
|||
3.11 |
能提供当地特色早点 |
2 |
|||
3.12 |
能提供自制的地方小吃或茶点 |
4 |
|||
(四)综合(特色)项目要求(38分) |
项目 总分 |
自评 得分 |
检查 得分 |
备注 |
|
4.1 |
综合项目(13分) |
||||
4.1.1 |
提供方便宾客使用的智能设施、消毒设施及其他自助服务设施。 |
3 |
|||
4.1.2 |
能提供交通、游览、购物等信息咨询服务 |
2 |
|||
4.1.3 |
有方便客人洗、晾衣物的设施及场所 |
1 |
|||
4.1.4 |
有客人专用的洗衣机、电熨斗等设备,或为游客提供洗衣服务 |
1 |
|||
4.1.5 |
能应客人要求提供导游及讲解服务 |
3 |
|||
4.1.6 |
能为游客提供租车、停车等服务 |
1 |
|||
4.1.7 |
旅游民宿所在的村或景区(点)有相应的医务点(所、院),能应游客需要及时出诊 |
2 |
|||
4.2 |
特色项目一(农事体验)6分 |
6 |
|||
游客参与性的农事活动参考项目主要包括:插秧、除草、收割、舂米、推磨、施肥、育苗、栽培、踏水车、垂钓、捕捞、养殖、放牧、采摘、挑水、劈柴,摸螺、挖笋等。评分时每项为2分,直到得满6分为止 6 |
|||||
4.3 |
特色项目二(民俗活动)6分 |
6 |
|||
游客参与性的民俗文化活动的参考项目主要包括:赛大猪、灯会、婚嫁迎娶、地方戏、民间乐器、节庆礼仪、竹编、木雕、石雕、农民画、酿酒、打年糕、做豆腐、腌制小菜、做茶点、野炊等。评分时每项为2分,直到得满6分为止 |
|||||
4.4 |
特色项目三(特色性)12分 |
12 |
|||
下列8个选择项目中,精品级必须达到5项以上,评定时每项给2分,直到得满12分为止 |
|||||
4.4.1 |
拥有以观鸟主题型、中医康养型、侨乡风情型、闽学文化型、红色研学型等主题的旅游民宿 |
||||
4.4.2 |
旅游民宿的设计、装修、文创产品等旅游民宿要素务必突出各自主题特色 |
||||
4.4.3 |
以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能等清洁能源为依托,在绿色环保方面极有特色的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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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有特殊疗养、休闲功能的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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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建筑物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民宿经营与景观建设巧妙、完美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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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民宿自产的菜肴、饮料、民间小吃、工艺品独具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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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各种标志用的图形文字有双语对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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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餐具、洗漱用品、床上用品等用具富有创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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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质量要求(15分) |
项目 总分 |
自评 得分 |
检查 得分 |
备注 |
|
5.1 |
依法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礼貌待客 |
2 |
|||
5.2 |
服务人员服装统一、整洁、有特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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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服务人员能用普通话与游客交流和服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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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服务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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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全天有人在岗,适时、适度提供对客服务,不能缺人、断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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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能免费提供无线网络服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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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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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计分说明 1.满分为200分,其中,基本内容与要求62分(整体环境20分、安全方便27分、绿色环保15分)、住宿要求58分、餐饮要求27分、综合(特色)项目要求38分、服务质量要求15分。 2.各星级应得的最低分数:良品级150分;优品级170分;精品级190分。 3.精品级的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检查的最低分值不少于190分;二是特色项目(三)的8个选择项目中不得少于5项。 4.如果项目只有一档分数时,如不完全具备该项目要求,则酌情给分。 |
附件5
明溪县民宿经营备案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申请 事项 |
材料 清单 |
序号 |
材料 |
份数 |
相关单位 |
备注 |
民 宿 备 案 登 记 |
应填 材料 |
1 |
明溪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 |
3 |
县公安局、住建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居) |
|
准备 材料 |
2 |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餐饮的民宿提供) |
3 |
县市场监管局 |
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
|
3 |
拟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村(居)、乡(镇)两级机关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
3 |
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居) |
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
||
4 |
民宿业主(房屋产权所有人)与民宿经营法定负责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关证明文件 |
3 |
县民宿办 |
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
||
5 |
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或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3 |
县住建局 |
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
||
6 |
授权委托书或合同 |
3 |
需盖手印(右手食指);申请人原则上为民宿经营者,经营者和业主不属于同一主体时,民宿经营者需取得民宿业主的授权委托方能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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