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发展县域商务做旺消费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增长,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振兴〔2022〕4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8号)、《明溪县“十四五”规划纲要》(明政〔202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该措施。
二、目标任务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推动消费提档升级,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分为“支持商贸业稳量促增”“促进餐饮消费提质聚气”“加快商贸主体培育”“支持开拓市场促进消费”“鼓励直播电商加快发展”“建设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其他事项”七个部分。其中:
(一)支持商贸业稳量促增。重点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实现增长,给予达到规模、增量的企业资金奖励。
(二)促进餐饮消费提质聚气。组织举办“闽菜”竞赛活动,支持“新闽菜”发展,传承闽菜风味;支持明溪美食“走出去”,打响品牌、拓展市场;评选“明溪人气外卖商家”,通过媒体宣传,助力餐饮业态繁荣。
(三)加快商贸主体培育。为通过工贸分离、农贸分离、个体户形式纳规入统的商贸主体提供奖励;鼓励零售、餐饮经营主体进行数字化管理。
(四)支持开拓市场促进消费。常态化开展“福见明溪”系列旺消费活动;鼓励县域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
(五)鼓励直播电商加快发展。鼓励引进企业提供直播服务;鼓励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支持企业采购第三方大数据服务;对电商物流费用进行补助。
(六)建设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扩大政策支持范围,政策辐射范围扩大到明溪城区,为相关商家提供入驻补助;支持进口商贸企业外出设立门店、展柜、专柜等;对通过明溪县公共保税仓库进口商品的,给予保税仓库租金优惠。
(七)其他事项
1.支持对象:明确支持对象和享受政策企业的主体责任。
2.资金渠道:明确支出资金的承担主体以及资金发放主体。
3.相关说明:明确“销售额(营业额)”的意义,明确同一控股股东拥有的限上商贸企业或限上商贸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销售额可合并计算。
4.兑现规定:县工信局(商务局)于次年3月底前印发申报通知文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企业申报后,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奖励对象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发放。
5.时效解释。明确《若干措施》的有效期及解释权。
五、注意事项
《若干措施》与我县已出台同类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类政策是指计算奖补的依据一致、目的一致。
六、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明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98-286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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