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县域商务做旺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明政办规〔2024〕3号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发展县域商务做旺消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关于发展县域商务做旺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23〕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振兴〔2022〕424号)《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明政〔2021〕6号)《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支持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商贸业稳量促增

  (一)鼓励做大规模。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达到4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度销售额(营业额)的0.5%、1%、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封顶200万元。

  (二)鼓励快速增长。对年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量超过500万元的商贸企业,按其当年度增量部分的0.2%给予奖励。新企业不享受该项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封顶200万元。

  二、促进餐饮消费提质聚气

  (三)支持发展“新闽菜”。结合县域文旅活动,县餐饮协会每年制定方案并组织举办“闽菜”竞赛活动,引导全县重点餐饮主体和“闽菜馆”在传承闽菜风味的基础上,吸取流行菜系元素及地域特色,不断推出适合各类消费群体的新闽菜菜品,提高新闽菜影响力,对竞赛中获奖的新闽菜按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四)支持明溪美食出圈。鼓励我县名特优产品、特色小吃等“走出去”,支持参加“八闽美食嘉年华”等各类名特优展会,对于参加市内、市外、省外系列展会的分别单场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补助。

  (五)鼓励发展美食外卖。与外卖平台合作,分季度对县域内餐饮商家进行评比,以平台上外卖成交量为标准,评选出最受欢迎的商家,对于评选结果靠前的餐饮主体将在县域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布,由县餐饮协会授予年度“明溪人气外卖商家”称号。

  三、加快商贸主体培育

  (六)鼓励主辅分离。支持县内企业农贸分离、工业企业产销分离,对分离出来的企业入库后,除《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3〕31号)的奖励外,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七)推动管理数字化。鼓励零售、餐饮经营主体使用数字化管理系统。每年对于使用数字化管理系统且正常经营(零售、餐饮收银系统月均营业额分别不低于20万元、8万元)的主体给予2000元的数字化管理奖励。

  (八)支持个体户发展。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对新入库的限上商贸个体给予2万元奖励。

  四、支持开拓市场促进消费

  (九)参与展会争取订单。鼓励工业企业拓市场、抢订单,由县商务局每年动态梳理发布境内外重点展会目录及参展认定办法。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其中,参加境内展会单场补助不超过1万元,参加境外展会单场补助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十)常态化开展促消费活动。县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开展“福见明溪”系列旺消费活动,为县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消费场景提供满减消费券,进一步激活县域消费潜力。

  五、鼓励直播电商加快发展

  (十一)引进直播运营商。鼓励引进企业提供直播服务,企业的直播服务收入(指带货佣金、平台打赏收入,不包含商品销售收入)全年累计达100万元的,按照年直播服务收入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推进企业直播应用。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实施电商物流补差。为减少企业与发达地区的物流成本差距,限上电商企业年度商品(本地完税)发货单数超过1万单的,给予1元/单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鼓励购买数据服务。鼓励支持企业针对自身经营的类目采购第三方数据服务。对电商企业销售达1000万以上的企业,每年按其采购大数据服务费用的40%给予数据服务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建设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

  (十五)扩大政策支持范围。为加快建设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明溪城区范围内进口商品从业主体均可享受《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支持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9号)的政策支持。在入驻补助方面,对限上、限下商贸企业给予“入驻补助”原则上不高于该区域租金的30%、20%。

  (十六)外出布局打造品牌。提升明溪欧洲进口交易中心辐射能力,支持进口商贸企业使用自有品牌或县域公共品牌在高速服务区、酒店、商场等设立门店、展柜、专柜等,对门店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展柜、专柜的展示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且经营时间不低于1年的,每个门店、展柜、专柜给予进口商贸企业奖励2万元、5千元、5千元,单个企业每年封顶5万元。

  (十七)支持保税仓储服务。为促进欧洲商品交易中心发展,对通过明溪县公共保税仓库进口商品的,给予免收6个月保税仓库租金(仅享受一次)。

  七、其他事项

  (一)支持对象

  1.企业条件。在明溪县开展商贸活动的市场主体。申请享受本措施奖励的企业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征信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企业责任。享受政策的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纳税。

  (二)资金渠道。本措施“支持商贸业稳量促增”方面的支出资金根据受益对象由县、乡(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按奖励和贡献对等的原则,该方面资金总额不超过受益企业对地方贡献。其他方面政策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其中县级奖励资金由县商务局负责发放,乡镇承担部分的奖励资金由乡镇负责发放。

  (三)相关说明

  1.概念说明。本措施中“销售额(营业额)”一般指企业在明溪当地申报纳税的销售额(营业额)。电商企业的销售额可采用该企业在各大电商平台的后台销售数据。

  2.数据采认。同一控股股东拥有的限上商贸企业或限上商贸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销售额可合并计算。所涉及的数字“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3.特例处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变更公司名称情形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四)兑现规定。商贸业稳量促增方面奖励,由县商务局于次年3月发布通知要求企业申报,企业申报后,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发改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奖励对象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发放。其他方面奖励,由县商务局按既有政策兑现渠道,或联合相关单位适时兑现。

  (五)时效解释。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上措施与我县已出台同类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类政策是指计算奖补的依据一致、目的一致。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措施进行解释。

文字解读:关于《发展县域商务做旺消费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图解:《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发展县域商务做旺消费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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