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划定明溪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20 10:08 来源:明溪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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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印发《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明溪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县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环保管理的薄弱环节,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的量仅次于机动车,也是影响城区空气质量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成为了我县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对于有效减少城区氮氧化物排放,遏制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适用对象。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实施区域。新大路、民主路以北,紫岭路以东,河滨南路以南,坪埠东路以西围合区域,并含以上道路。

  三、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或经检测排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鼓励在本县行政区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其它事项

  (一)县政府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原文件链接: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明溪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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