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23-00009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4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二、禁用区范围
新大路、民主路以北,紫岭路以东,河滨南路以南,坪埠东路以西围合区域,并含以上道路(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管控要求
(一)禁止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或经检测排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鼓励在本县行政区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明溪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图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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