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2022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作出赋权决定。《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提出共477项赋权事项指导目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制定《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二、主要内容
我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部门实行县区由县一级集中执法。县政府将县一级集中执法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赋予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明溪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共170项,其中市场监管部门25项、生态环境部门7项、农业农村部门38项、交通运输部门1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47项、自然资源部门6项、水利部门6项、林业部门11项、消防部门10项、应急部门2项。
三、机构保障
各乡镇设立综合执法大队,具体承担乡镇政府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机构规格为相当副科级。人员编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配备。
四、有效期限及执行要求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印发后,由县直有关部门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兰小芳 联系电话:0598-286486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