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明政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实行县一级集中执法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共170项,涉及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住建、应急、消防等领域基层管理需要且能够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县有关部门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局的7个事项已由市政府赋权,由各乡(镇)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并接受市生态环境局业务指导和监督。赋权事项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赋权确认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属辖区范围内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县有关部门在赋权乡镇辖区范围内不再行使已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但仍承担监管责任,必须提供执法指导,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县各有关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各乡(镇)下派执法人员,参与支持和指导乡镇执法,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三、县委编办要统筹研究全县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工作,指导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县司法局要指导县有关部门赋权确认工作,强化乡镇执法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同时,县委编办要会同司法局适时对乡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


  附件:明溪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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