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明溪县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委办发〔2020〕9号)、明溪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明溪县贯彻落实〈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农房规建管办〔2020〕1号)《关于印发明溪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明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市委市政府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两统筹、两统管”要求,根据部门职责,从严规范宅基地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召集人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
三、工作进展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规范审批机制,指导各乡(镇)落实《明溪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办法》。2021年度宅基地审批共168宗,合计面积为26.87亩,其中包括一宗以集中建设形式建设的安置房,小区总用地面积为36亩,共安置40户住户。自2022年以来,我县农村异地新建住宅共申请8宗(其中枫溪乡申请宗数为7宗,夏阳乡申请宗数为1宗),已批准6宗用地申请(其中枫溪乡批准5宗,审批用地面积为0.859亩;夏阳乡批准1宗,审批用地面积为0.157亩。合计批准用地面积1.016亩。)
四、范围期限
范围为明溪县域内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认定适用于本办法,期限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加强指导我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工作,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共七条。第一至第三条:资格认定条件。提出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的条件。第四条:分配。明确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的原则。第五条:选址。明确农村村民宅基地选址的要求。第六条:其他事项。明确不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情形。第七条:试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按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时表决通过且经由本乡(镇)人民政府批复的成员资格界定办法执行。已在最近一次明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时确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后本组织内成员的子女、婚姻对象、收养人员等经村集体组织确认为本组织成员并明确户籍后,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均可作为宅基地申请的申请人,不仅限于户主。
七、关键词诠释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 知,13850886309;
赖亮新,1875935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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