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明溪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明溪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认定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明溪县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委办发〔2020〕9号)、明溪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明溪县贯彻落实〈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农房规建管办〔2020〕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明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原则上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申请资格。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宅基地,户籍区分及每户人口数按公安系统户籍信息。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按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时表决通过且经由本乡(镇)人民政府批复的成员资格界定办法执行。已在最近一次明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时确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后本组织内成员的子女、婚姻对象、收养人员等经村集体组织确认为本组织成员并明确户籍后,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均可作为宅基地申请的申请人,不限于户主。
第四条 宅基地分配,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原则。已拥有一处农村集体土地住宅的,不能在本村及外村其它集体土地再申请宅基地或购买集体土地性质住房。需改善住房条件新申请宅基地的,要采取与村集体组织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无偿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第五条 宅基地选址应符合国土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风貌管控等要求,原则上集中选址建设新型住宅小区;符合宅基地选址要求的旧房翻建,以及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应严格按“一户一宅”原则审批。
第六条 有《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第一点规定不得批准宅基地情形的,不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