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淡水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7-09 16:40 来源:明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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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目的及总目标
  为推进我县淡水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保护我县水环境质量,从源头上整治水环境污染,特制定此方案。
  总目标是确保在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县所有淡水养殖场(户)整治工作,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其中总氮、总磷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排放标准。
  二、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组织人员全面摸底,逐户登记,并经各养殖场(户)签字确认,淡水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于7月20日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2.现场检查。从7月20日起至8月10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开展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现场查看淡水养殖场(户)环评、取水许可、土地、林业用地等审批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以及“三同时”验收等情况,并对养殖场尾水进行采样监测,分析养殖场尾水排放对流域水质影响程度。
  3.限期整治。全县淡水养殖场(户)应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指导意见实施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确保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其中总氮、总磷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排放标准;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排放的养殖尾水仍不达标的淡水养殖场(户),县农业农村局将对淡水养殖场(户)实行养殖规模限制,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查处;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清退未批先建以及影响流域水质的淡水养殖场(户),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农业农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作依法停业、关闭;对非法占用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淡水养殖场(户),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于8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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