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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1-3500-2020-00017 文号明政办〔2020〕26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2020-07-06
有效性废止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淡水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SM04101-3500-2020-00017
文号明政办〔2020〕26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2020-07-06
有效性废止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淡水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淡水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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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明溪县淡水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淡水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保护我县水环境质量,从源头上整治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三明市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明溪县水产养殖存在问题的函》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谁排污谁治理、达标排放、超标关停”的原则,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打好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工作攻坚战,确保在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县所有淡水养殖场(户)整治工作,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其中总氮、总磷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排放标准。

  二、整治对象

  全县所有的鳗鱼、牛蛙、甲鱼等投饵养殖淡水养殖场(户)。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全县不再审批新的鳗鱼、牛蛙、甲鱼养殖项目。

  三、整治时间

  从202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6日至7月20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组织人员全面摸底,逐户登记,并经各养殖场(户)签字确认(见附件),淡水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于7月20日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

  (二)现场检查阶段(7月20日至8月10日)

  从7月20日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开展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现场查看淡水养殖场(户)环评、取水许可、土地、林业用地等审批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以及“三同时”验收等情况,并对养殖场尾水进行采样监测,分析养殖场尾水排放对流域水质影响程度。对排查发现排放尾水超标的淡水养殖场(户),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限期整治阶段(8月20日至12月31日)

  1.实施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全县淡水养殖场(户)应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指导意见实施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确保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其中总氮、总磷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2.加强淡水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排放的养殖尾水仍不达标的淡水养殖场(户),县农业农村局将对淡水养殖场(户)实行养殖规模限制,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3.依法停业、关闭。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清退未批先建以及影响流域水质的淡水养殖场(户),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农业农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作依法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

  4.加强用地管理。对非法占用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淡水养殖场(户),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

  五、职责分工

  1.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摸清属地淡水养殖场(户)底数,建立台账和整治清单,严把淡水养殖场(户)用地备案,牵头制定本辖区的具体整治实施方案,落实整治行动工作。整治工作完成后,加强监管,严防反弹。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淡水养殖场(户)清单,制定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指导意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做好养殖生产三项记录(生产、用药、销售)检查以及水产品抽样检测。

  3.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全县淡水养殖执法检查,对各养殖场(户)开展水质采样监测,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的淡水养殖场(户)。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全县淡水养殖场(户)用地备案情况检查,对私自占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依法进行查处。

  5.县林业局:负责开展全县淡水养殖场(户)林地审批情况检查,对私自占用改变林地使用性质,依法进行查处。

  6.县公安局:负责对淡水养殖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淡水养殖经营活动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对违规的淡水养殖场(户)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8.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淡水养殖场(户)取水许可执法检查,加强对淡水养殖场(户)所在流域的巡查。

  9.县供电公司:按照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知,积极落实停电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聂建兴为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治办),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办公室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教育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提高各养殖场(户)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生产者的责任落到实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

  (三)强化依法整治。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整治期间,对逾期拒不整治的养殖场(户),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及污染环境、违法用药、私设排污口、食品安全等问题的,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要联合相关乡(镇)开展综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治理工作等妨碍公务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全面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淡水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


政策解读:http://www.fjmx.gov.cn/zwgk/zcjd/bxzcjd/202012/t20201209_16011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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