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1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16〕243号)精神,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原则,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为基础,实行统一投保、统一方案、统一标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机制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利益。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上年农房投保基数和全县农村住房总户数,达到 100%投保,实现农村住房叠加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进展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实做细各项工作,把好事办好,确保全县农房叠加保险全覆盖。县人保财险公司、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县人保财险公司作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主体,要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强农惠农、保障民生的政策,将农房保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按照新签订的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确定的责任,及时做好勘验、理赔工作,着力提升理赔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为受灾户恢复重建提供支持。结合基层业务网点建设,密切与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联系,通过乡﹙镇﹚政府动员广大农户参保;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农村住房保险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宣传活动,根据需要派出人员协助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灾情现场查勘,协助做好灾害理赔工作,妥善处理保险理赔信访案件,积极回应受灾群众关切诉求;财政部门作为农村住房保险资金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村保险补贴资金预算和拨付工作,根据县人保财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审定情况,按补助标准将财政补贴保费拨付到位,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工作,督促人保财险公司履行限时赔付制度,确保受灾户及时获得赔偿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农房全覆盖参保、参保资料的完善、保费的收缴、协助保险工作现场查看定损、调解案件纠纷和争议等工作。
四、范围期限
由县应急管理局与人保财险明溪支公司签订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协议文本应包括普通农户数和农村贫困户﹙含农村低保户、有房五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数﹚等,并实行年签制。本协议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视情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签订补充协议。该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有调整,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五、主要内容
(一)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农村住房倒塌损毁的,乙方按本协议负责理赔。
1.台风,洪涝、泥石流,火灾,雷击,雨、雪、冰雹、低温冷冻,爆炸,龙卷风、暴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
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外来的、不属于保险对象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对象
1.基础保险
下列条件之一者,乙方负责理赔:
⑴.户主拥有省内农村户籍及坐落在乡镇(街道)或村(居)的农房。若户主只拥有一栋(处)农房,无论是否长期居住,乙方均负责理赔。若户主拥有多栋(处)农房,且投保地址清晰准确的,乙方对该地址的农房负责理赔;若投保地址模糊无法确定具体农房的,乙方仅对其一栋(处)当前居住的农房负责理赔。对于一次保险事故一栋(处)农房受损涉及多个户主的,乙方只对拥有省内农村户籍且户口本地址与该出险房屋地址一致的户主负责理赔。
⑵.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
下列条件之一者,乙方不负责理赔:
⑴房屋坐落在农村,但其户主户籍是非农村户口的住房;
⑵发生灾害后临时分户而新增的农村住户的住房;
⑶房屋内部装潢和室内财产、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与居住农房物理分离的厕所(卫生间)、正在建造的农房,以及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和简易搭盖棚等。
2.叠加保险
⑴.普通农户个人缴费投保的农房,但必须与其享有基础保险的农房为同一承保体;
⑵.个人免缴保费农村贫困户(低保户、有房五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房。
(三)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分担
1.基础保险:采用全省统保的方式,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保费5000万元,农户不缴费。因灾倒损农房每户理赔限额1万元。
2. 叠加保险:采取“农户投保、财政补贴”的方式,每年每户叠加保费12元(省、市县财政补贴9元,农户自缴3元),因灾倒损农房叠加保险每户理赔限额1.5万元。
⑴.普通农户按自然年一次性自缴保费(3元/户/年),3月1日前办理缴费承保手续,其农房因灾受损,方可享受叠加保险;普通农户个人不缴费,财政不补贴,理赔不叠加。
⑵.全省农村贫困户(低保户、有房五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叠加保费(3元/户/年),由省级财政负责承担,其农房因灾受损,自动享受叠加保险。
(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理赔标准
1.基础保险理赔标准
⑴.一次灾害事故,无论受灾户是多间房屋还是仅有一间房屋,该户全部房屋全部倒塌、严重损毁以及拆除重建的,均严格执行按户理赔制,理赔金额为1万元。倒塌是指因本次灾害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塌落。严重损毁是指因本次灾害导致房屋主要承重构件半数倾倒或无法修复。拆除重建是指因本次灾害导致房屋无法居住,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并已整体拆除。(下同)。
⑵.一次灾害事故,受灾户有多个房间的,其中一间卧室或客厅倒塌或严重损毁的,其保险理赔金额为2000元;其中一间卧室或客厅的一面墙体严重损毁的,其保险理赔金额为1000元;一般损毁的不得拒赔,具体理赔金额由乙方查勘人员与受灾农户在本款限额范围内确定,但不得低于400元。
⑶.一次灾害事故,受灾户的厨房、饭厅或卫生间倒塌或严重损毁的,其保险理赔金额为1000元;厨房、饭厅或卫生间的一面墙体严重损毁的,其保险理赔金额为500元;一般损毁的不得拒赔,具体理赔金额由乙方查勘人员与受灾农户在本款限额范围内确定,但不得低于200元。
⑷.一次灾害事故,受灾农房瓦片缺失或破裂的,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理赔,全年累计理赔限额2000元。
⑸.在保险期限内,受灾农房因灾倒损累计理赔金额为1万元,每次灾害事故经乙方赔偿后,余下的保险金额相应扣减。
2.叠加保险理赔标准
叠加保险部分的理赔标准为基础保险的1.5倍,即投保叠加保险后,基础加叠加保险的理赔标准为基础保险的2.5倍。
六、注意事项
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须以户主名义参保。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艳艳 联系电话:281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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