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明溪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该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有调整,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明溪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1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16〕243号)精神,为做好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原则,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低保费、保成本、实行低保额)为基础,实行统一投保、统一方案、统一标准,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广更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上年农房投保基数和全县农村住房总户数,达到100%投保,实现农村住房叠加保险全覆盖。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

  ⒈保险对象

  (1)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保险对象,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①户主拥有省内农村户籍及坐落在乡镇(街道)或村(居)的农房。若户主只拥有一栋(处)农房,无论是否长期居住,保险公司均负责理赔。若户主拥有多栋(处)农房,且投保地址清晰准确的,保险公司负责对该地址的农房负责理赔;若投保地址模糊无法确定具体农房的,保险公司仅对其一栋(处)当前居住的农房负责理赔。对于一次保险事故一栋(处)农房受损涉及多个户主的,保险公司只对拥有省内农村户籍且户口本地址与该出险房屋地址一致的户主负责理赔。

  ②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

  (2)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属于保险对象,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

  ①虽然房屋坐落在农村,但其户主户籍是非农村户口的住房。

  ②发生灾害后临时分户而新增的农村住户的住房。

  ③房屋内部装潢和室内财产、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与居住农房物理分离的厕所(卫生间)、正在建造的农房,以及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和简易搭盖棚等。

  2.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农村住房倒塌损毁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1)台风、洪涝、泥石流、火灾、雷击、雨、雪、冰雹、低温冷冻、爆炸、龙卷风、暴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

  (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外来的、不属于保险对象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二)承保方式

  由县应急管理局与人保财险明溪支公司签订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协议文本应包括普通农户数和农村贫困户﹙含农村低保户、有房五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数﹚等,并实行年签制。

  (三)保险分担和理赔金额

  1.基础保险部分:

  (1)保费来源。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保费5000万元,地方财政不承担,农户不缴费。

  (2)理赔金额。每户保险理赔限额1万元。

  2.叠加保险部分:

  (1)保费来源。每户保费12元,其中:省、地方财政补贴9元/年﹙分担比例省级财政补贴7元,县级财政补贴2元﹚,农户自缴保费3元/年,其中农村贫困户﹙含农村低保户、有房特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应缴保费﹙3元/年﹚由省级财政负责承担。普通农户自缴保费﹙3元/年﹚按自然年一次性缴费。普通农户不缴费的,财政不补贴,理赔不叠加。

  (2)理赔金额。个人缴费投保的普通农户和农村贫困户﹙含农村低保户、有房特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其承保农房因灾倒损,叠加保险部分﹙不包含基础保险部分﹚理赔限额1.5万元。

  基础保险部分和叠加保险部分保险合计理赔限额2.5万元。

  (四)保费收缴办法

  普通农户自缴保费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收取,统一办理承保手续,确保农户参保率达100%,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投保清单﹙附件1、2﹚提交人保财险明溪支公司。农户自缴保费由乡﹙镇﹚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转入人保财险明溪支公司。

  地方财政补贴保费由县财政承担,并以县应急管理局、人保财险明溪支公司共同确认的实际参保户数进行拨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实做细各项工作,把好事办好,确保全县农房叠加保险全覆盖。

  (二)强化职责分工。县人保财险公司、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要按照闽政办〔2016〕161号、闽民救〔2016〕243号和明政办〔2016〕154号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县人保财险公司作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主体,要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强农惠农、保障民生的政策,将农房保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按照新签订的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确定的责任,及时做好勘验、理赔工作,着力提升理赔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为受灾户恢复重建提供支持。结合基层业务网点建设,密切与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联系,通过乡﹙镇﹚政府动员广大农户参保;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农村住房保险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宣传活动,根据需要派出人员协助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灾情现场查勘,协助做好灾害理赔工作,妥善处理保险理赔信访案件,积极回应受灾群众关切诉求;财政部门作为农村住房保险资金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村保险补贴资金预算和拨付工作,根据县人保财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审定情况,按补助标准将财政补贴保费拨付到位,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工作,督促人保财险公司履行限时赔付制度,确保受灾户及时获得赔偿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辖区农房全覆盖参保、参保资料的完善、保费的收缴、协助保险工作现场查看定损、调解案件纠纷和争议等工作。

  (三)抓好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保财险公司、应急管理局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宣传栏等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和清楚农房保险承保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各项理赔条款,做到明明白白交费,放心接受理赔,从根本上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1.普通农户政策性农村住房叠加保险投保清单

  2.农村贫困户政策性农村住房叠加保险投保清单

 

《明溪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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