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1-0200-2025-00014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9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5-29 16: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明有关单位:

  现将《明溪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我县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骨灰深埋、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

  第三条  我县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

  第四条  县民政和人社部门应当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安葬服务协议格式和内容由县民政和人社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对象范围为具有本县户籍,逝世后实行火葬,并在本县辖区内经营性公墓(陵园)或城市公益性公墓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近亲属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标准:

  1.将逝者全部骨灰使用可降解骨灰袋(盒)直接埋入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骨灰采用深埋、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方式为其安葬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对逝者近亲属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给予一次性奖补2000元/例。

  (1)深埋处理:由定点服务单位将骨灰深埋(深度≥1.2米),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留标识。

  (2)树葬:采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埋入树下(深度≥0.5米),占地面积≤0.5平方米,以树为碑,不设硬质墓穴、不留坟头。

  (3)草坪葬:采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安置于草坪下(深度≥0.5米),占地面积≤0.5平方米,草坪保持完整美观,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

  (4)花坛葬:采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安置于花坛中(深度≥0.5米),占地面积≤0.5平方米,与花卉绿植融合,花坛保持良好景观效果,不设硬质墓穴,不单独设置明显坟头和墓碑。

  2.将逝者骨灰采用壁葬方式为其安葬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对逝者近亲属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例。

  壁葬:在定点服务单位修建的生态环保壁葬设施内安葬骨灰。将骨灰盒嵌入墙壁,以小型壁龛形式安置,统一规划布局。

  第七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逝者近亲属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在逝者骨灰完成节地生态安葬后60日内,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奖补申请,填写《明溪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骨灰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资料。

  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明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申请人负责承诺,由定点服务单位向相关部门核实。    

  (二)审核。受理申请的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定点服务单位负责人在《明溪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后报送县民政和人社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民政和人社局应当对定点服务单位上报的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审核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县民政和人社局分管负责人在《明溪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四)发放。县民政和人社部门审批后及时报县财政局核拨。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县民政和人社局审批后提供的材料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县民政和人社部门负责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制定完善、组织实施、材料审批和业务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管理;定点服务单位负责服务提供、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民政和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当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需求情况,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

  第十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县民政和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不得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定点服务单位在逝者亲属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由县民政和人社、财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县民政和人社部门、定点服务单位应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应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分年度进行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档案一式两份,原件由定点服务单位留存,复印件交县级民政和人社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奖补政策和先进典型,提高群众对节地生态安葬的知晓率和认同感,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可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1.明溪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2.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文字解读:关于《明溪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明溪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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