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24-00008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4〕1 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1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采割松脂和违规经营毛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明溪县政府 时间:2024-07-18 17:13

  为加强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大面积低海拔中亚热带基带常绿阔叶林、珍稀名贵材用植物和药用植物种质资源,以及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采挖、收售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妨碍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及破坏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二、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采割松脂、砍伐、箍树、剥树皮、打枝、开垦、烧荒、开矿、采石、筑坟等毁坏林木、林地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活动。

  三、禁止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经营毛竹。在实验区经营毛竹的只能在原范围内进行,禁止进行垦复扩鞭,采伐毛竹应按规定办理许可。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由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明溪县林业局、县森林警察大队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县人民政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破坏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598-2865251(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六、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采割松脂和违规经营毛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明政〔2011〕9号)废止。

  特此通告。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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