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明溪县支持购买“共有产权” 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6-01-31 15:22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 | | |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和住房消费,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由县住建局牵头起草《明溪县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范围期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与标准

  支持对象:1.在明溪县城区无商品住房或仅有1套商品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个人)。

  2.二孩(含二孩)以上家庭购房,不受仅有1套商品住房的限制。

  支持标准:用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对象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付首付款。

  (二)资格确认

  购房人可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信息证明材料或满足二孩(含二孩)以上相关证明到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确认“共有产权”购房资格。

  (三)办理购房

  1.获得“共有产权”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凭购房资格确认证明,在上述房源范围内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购房人单独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不体现实施主体(明溪县汇诚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同)出资,所购房产产权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为“现金支付”。

  (四)签订补充协议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实施主体、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步签订《购买“共有产权”房补充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五)开具房票

  实施主体自行与意向参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共有产权”房票购房的相关协议,并根据购房合同和协议内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金额的房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实施主体开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购房人,并将发票交由实施主体留存备案。

  (六)回购时限

  “共有产权”住房回购期限不超过10年(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日期起计),超过10年未回购的,购房人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补缴自购房之日起实施主体出资部分的利息,且实施主体有权对购房人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进行处置并收回出资本金及利息。

  五、注意事项

  《意见》本房源范围为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自愿选择是否参与“共有产权”购房政策。“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不与我县其他购房补贴政策叠加享受。在本实施意见起止时间内解除合同登记备案并重新办理网签商品住房的家庭(个人)不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六、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98-8751116

原文件链接: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明溪县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