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明溪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3-25 16:39 来源:明溪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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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3月12日印发了《明溪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明政办规〔2025〕3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保障对象

  1.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在本县村卫生所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2.长期在本县村卫生所工作,年龄满60周岁,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累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且现已离岗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卫生员)。

  三、主要内容

  1.在职在岗乡村医生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缴费额度必须达3000元,凭缴费凭证,县政府每年每人给予1000元补助;个人年缴费额度达5000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凭缴费凭证,县政府每年每人给予1500元补助。

  2.2017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46周岁,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累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已离岗的乡村医生,根据不同年龄、在岗服务年限,满60周岁后,每月按其每服务满一年(即工龄)给予当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70周岁后4%)计发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考录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机关社保的,或入职企业享受企业社保的,不叠加发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四、办理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应于每年9月30日前主动向服务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025年后满60周的按满60周岁次月发放补助,2025年前满60周岁的按提出申请次年1月1日起发放。

  按照“提交申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公示七天—卫健局审批—发放”流程审核发放。

  五、范围期限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0年。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风华,联系方式:0598-2818738。

原文件链接: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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