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0月30日印发了《关于废止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规〔2024〕8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精神,删除了不宜奖励(不得对只依法获得授权的专利就进行奖励,必须将专利转移、转化、运用后方可进行奖励)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有关条款,新增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奖励条款,形成《办法》(修订稿)。2024年10月30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修订稿进行研究讨论,会议认为,鉴于此次修订幅度较大,决定对原文件先行废止。新的修订稿待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另行下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通知》明确,《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政办规〔2022〕2号)予以废止,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8号)、《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行〔2022〕4号),原《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政办规〔2022〕2号)的奖励范围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需要较大幅度修订。
(二)原《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政办规〔2022〕2号)第十五条的“转入的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若自转入起5年内转出我县,需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等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审查标准,需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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