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4年明溪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01 08:21 来源: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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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明溪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明政办规〔2024〕2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需切实稳定粮食生产。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中共三明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稳定发展2024年粮油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明委振兴组〔2024〕1号)精神,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保障粮食安全,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完成市级下达我县的粮播任务。

  三、范围期限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八条措施》里涵盖了国家、省、市、县出台政策措施,每项任务、工作举措都确定了责任单位。

  一是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明确了全年粮食播种面积21.42万亩(其中大豆3.75万亩、油料面积0.986万亩)、总产量8.06万吨的底线目标。

  二是切实落实惠粮政策。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种植户加大奖补力度。

  三是深挖粮食生产潜力。继续开展“认领一亩田,播种‘锌硒’望”党员志愿活动,继续实施撂荒地复垦复耕种粮扶持政策,并给予一定补助。

  四是多措并举推进粮食增产提质。实施省级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优质稻展示示范等项目,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切实降低因灾损失。

  五是强化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用好用活用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保障粮油生产机具需求。实施国家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

  六是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流转集中。支持和鼓励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主体争创“三品一标”认证。

  七是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建立完善县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加强储备种子质量监管,实施耕地土壤有机质提升。

  八是着力推进金融保险服务升级。积极推广“兴业惠粮贷”“乡村振兴贷”等金融信托产品,拓宽粮食生产的贷款渠道,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五、注意事项

  《八条措施》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立足我县实际进行实化、细化,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坚守全年粮食生产底线目标。全面落实粮食生产任务,按季节分品种压茬推进,确保完成全年粮食播种面积21.42万亩(其中大豆3.75万亩、油料面积0.986万亩)、总产量8.06万吨的底线目标。

  二是明确项目申报时效的要求。在申报截止日期内,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 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按文件要求提供申报所需相关材料。

  三是明确各项政策申报的相关要求。同一地块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超过 30 亩(含) ,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元/亩 ;对标准钢架温室 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 60 亩(含)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元/亩;抛荒耕地2024年复垦后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 10 亩(含)以上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给予 一次性补助200 元/亩等。

  四是推进金融保险服务升级工作。全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提高水稻种植政策性保险额度,由每亩500元提高到800元,保险方案按照省上有关文件执行,超出省上有关文件规定部分保额保费(300元*3%=9元),由县级财政、经营主体各承担80%、20%

  六、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98-8753883

原文件链接: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明溪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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