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14 14:37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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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县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申请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分为廉租房和公租房,其中廉租房主要针对家庭人均月收入小于或等于民政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3倍的住房困难户;公租房主要针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我县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予以优先配租,且低保家庭可不受申请批次的限制,实行应保尽保的政策,在其取得实物配租保障前给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进行保障,补贴标准按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同时,在同批次、同档家庭中,下列对象优先保障: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家庭,孤老病残人员、失独家庭,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模的人员,其中残疾家庭给予首先照顾。具有两种及以上优先情况的,不再提高其轮候位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的(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有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或车库的;

  (五)申请保障性住房后,因个人原因被腾退或被取消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自腾退(或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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