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17 16:51 来源:明溪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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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医保〔2022〕1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聚焦群众就医和医保需求,深入推进我县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通医疗保障服务“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推进明溪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进展

  在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关于部门意见,吸纳相关意见后,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经合法合规性审核后,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9日生效。

  五、主要内容

  (一)完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方面。加强基层医保服务机构建设,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医保服务岗位,在村(社区)设立固定医保服务点。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配备1至2名医保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两委(社区)工作人员中安排1名人员兼任医保协理员。

  (二)下放部分医保经办服务业务方面。将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等14项医保经办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等5项业务下放至村(社区),根据省、市安排,逐步将更多医保经办事项下放至基层,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

  (三)推进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方面。按照全国医保经办服务“六统一”及全省医保经办服务“五级十五同”要求,及时调整更新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规范医保经办流程;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好差评”制度等,按权责范围落实统一的业务经办标准和服务规范;将我县医保咨询热线并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四)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方面。在明溪县总医院设立医保服务站,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医保业务。在行政服务中心、县总医院安装自助一体机,实现医保服务“24小时不打烊”。

  (五)深化医保服务放管服改革方面。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构建“一窗通办,集成服务”新模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确保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事项达100%。

  (六)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方面。实现参保人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省内转移按即办件和无纸化办理。凡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的,同步开通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结算。

  (七)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方面。健全定点机构纳入与退出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合格的医药机构即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落实统一的协议管理。

  (八)强化基金监管方面。加强网格化监管,依托福建省医保信息平台,强化DRG智能监管工作。持续开展“点题整治”、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专项行动和医疗乱象专项整治。

  (九)强化医保数据信息支撑方面。推动定点医药机构落地应用国家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现医保系统各业务环节统一编码。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小汪,0598-2811251。 

  政策原文: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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