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11 17:19 来源:明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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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8 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使用已经列入省对我市营商环境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制定《三明市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明政办[2016]155号)并要求各县(市、区)应参照该办法及时设立本地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2022年,“减少企业破产成本”被列为三明市“六最”营商环境攻坚事项之一,攻坚目标为“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破产援助基金,加大破产援助基金的使用,减免破产案件税费,减少企业破产成本20%以上”。为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役,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指标,县法院加强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抓紧建立县级破产援助基金。

  二、目标任务

  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难题,提高管理人积极性。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建立本县破产援助基金,由县法院对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施行专项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本《办法》共二十二条,分别从制定依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的规定,较之于《三明市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内容上主要不同之处在于:1.本办法第四条在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渠道上改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首期到位专项资金为50万元;2.增加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明溪县人民法院、明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3.增加第二十二条有效期的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明溪县人民法院、明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由明溪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专款使用,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费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七、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明溪县人民法院,2871131 

  政策原文: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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