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0年11月,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对“十四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和要求,提出了发展指标。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等7处与知识产权相关表述。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该《办法》,《办法》对引导企业加强自主核心技术研发,全面提升全县知识产权发展绩效,更好推动我县各类市场主体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底,全县专利工作指标在省、市绩效考核中排名靠前。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若干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工作进展
截至2022年2月,明溪县发明专利拥有量70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是7.076,位居全市第二位;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29件。
全县目前没有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早期申报均已失效。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奖励范围为:住所(地址)在我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依法获得授权的专利;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及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奖励范围和标准、申报程序与受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附则”共五章十七条。
(一)奖励标准(与原政策相比)
1、保留奖励项目。
(1)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效益,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作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0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 2000 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及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8 万元、4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2、新增奖励项目。鼓励创新引智,我县实体企业为提高生产效能,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入的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3、废除奖励项目。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二)提交材料
1、《明溪县专利奖励申请表》《明溪县专利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 1,附件2);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转入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权人提交专利产生效益的报告;
4、申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及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等奖励需提交认定文件复印件;
5、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6、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申领时限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年度5月31日前(遇不可抗力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间)办理上一年度专利奖励申领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领。
(四)领取办法
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同时开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收款收据。
(五)提交材料方式
本人或委托他人送至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促进股(明溪县雪峰镇紫岭路666号,邮政编码:365200)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县财政拨款时间)
六、注意事项
(一)专利奖励原则:自愿申请、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时间:每年4月1日-5月31日。
(三)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妍、伍青,联系电话:0598-8758362(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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