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五条措施》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6-03 17:00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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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扶持政策及制定依据
  1.升级旅游消费。为鼓励本地旅游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针对今年“五比五晒”新增的旅游接待人数、总收入和税收等考评内容,由县文旅局提出,根据《三明市支持文旅康养产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明政〔2019〕8号)标准,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对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市奖励50万元,县奖励30万元),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奖励30万元,县奖励20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县奖励10万元)。同时,鼓励企业积极主动申报税收,参照总部经济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内旅行社、景区、星级旅游饭店,从营业当年起,按其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6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执行期限截止明年底。
  2.鼓励森林康养消费。为鼓励本地企业积极争创市级以上森林康养基地,针对今年“五比五晒”新增的森林康养营业额、税收等考评内容,由县林业局提出,对新评定为市级森林康养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月底我县已提交12家拟申报市级森林康养基地单位),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同时,鼓励企业积极主动申报税收,对市级(含)以上森林康养基地,从评定之日起,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执行期限截止明年底。
  3.发展夜间经济。
  一是为鼓励做大我县服务业用电,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4 号)“从2019年10月1日执行至2020年底,年用电量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用户,将21:00至23:00调整为低谷时段”条款,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三明市区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0〕25号)精神,拟对规模较大的商业用户新增用电进行补助。在补助门槛方面,根据2019年用电量测算:2019年我县用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用户有68户(累计用电量946万千瓦时,约占全县服务业用电量4777万千瓦时的19.8%),对全县服务业用电量增长有一定带动作用;2019年全县服务业用电量同比增长4.3%,以5%的增幅作为目标有利于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延长经营时间、优化夜间照明和煤改电等多种方式,做大用电量增幅,为全县服务业用电增长多做贡献;针对满足以上条件的餐饮业、住宿业、零售业(主要是综合市场、超市)商业用户,对当年新增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1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千瓦时0.1元补助标准由工商业电价平段、谷段电价差额取整得到(每天晚上21:00-23:00为平段电价,每千瓦时0.5159元;每天晚上23:00-次日7:00为谷段电价,每千瓦时0.418254元),相当于新增用电量享受谷段电价,估计全年补助金额在2-6万元。同时,针对当年新增的商业用户,且年用电量达5万千瓦时以上的,因去年无基数不能计算同比增幅,即按总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补助。单户最大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执行期限截止今年底。
  二是完善夜间公共交通等服务保障,增设四元堂广场地下停车场、欧侨广场地下停车场、侨乡体育公园地下停车场等夜间经济停车位,将晚18:00-22:00设为夜间停车免费时段;鼓励公交延长运营时间。
  4.发展假日经济。参照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0〕43号),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优化工作安排,认真落实在职人员休假制度,领导干部带头休假;鼓励带薪休假与端午节等小长假连休;鼓励干部职工周末外出休闲度假。
  5.降低房租成本。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闽委办发明电〔2020〕37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0〕43号),至今年6月底,对承租全县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由原3个月租金减半调整为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各类出租人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执行期限截止今年上半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补助程序。具体补助认定工作参照《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九条扶持政策(试行)》(明政办〔2019〕37)执行。
  2.补助原则。本政策规定的各项补助措施与我县其它文件属于同类型内容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如遇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执行期限。本政策措施由县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第三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链接http://www.fjmx.gov.cn/zwgk/gggs/202009/t20200929_15745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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