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关于近期税收热点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04-11 17:3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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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哪些措施?

  答:3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4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上述措施确定为部门规章。一是《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二是《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以上减税措施自201851日起执行。

  二、问:如何解释从20184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对应的激励措施,纳税评价范围也较以往扩大?

  答:根据《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8号),20184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是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1日至1231日。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是可以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三、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提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解读?

  答:2018430日前,对于抵扣力度,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是多少,改革后还是多少。须注意的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按11%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和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201851日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税率调整为16%税率,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问:我公司购进农产品如何实行凭票抵扣,需要注意什么?

  答:税率调整后,对于凭票扣除,要分清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种类相对较多,税率调整的文件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扣税凭证。 五、问:营改增后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怎么办?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推出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的情况,针对税负有可能上升的问题,已经预先采取了优惠政策平移、新老政策过渡、特殊政策安排等措施,落实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目标。由于现实中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虽然整个行业税负总体下降,但个别企业由于投资周期、经营方式、进项抵扣不充分等原因,在一定时间段内税负上升情况仍可能出现。针对这类问题,我们税务机关将细致分析同一行业纳税人税负差异情况,积极帮助税负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纳税人深入查找原因,比较税负差距,促进其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落实进项抵扣政策等方式,合理降低税负水平。 

  六:问:其他个人出租商业用房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文件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如果承租人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问:我公司在本地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八、问:房地产企业按照预征率3%预征的销售额怎样确定?

  : 2018430日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201851日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九:问: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业务范围为为从事基础教育个人提供职业技能、转岗及继续教育培训,为教育机构提供人事管理、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咨询、招聘平台、人才交流等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事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十、问:营改增后,买卖二手房政策有什么变化呢?

  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同时,个人转让二手房缴纳增值税因国税部门委托地税部门征收,应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十一、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以前购置的不动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那这次营改增后可以抵扣吗?     答: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5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十二、问:我有间房子租给了别人,营改增后我是不是也要交增值税呢?该怎么缴?

  答:根据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也应缴纳增值税,如果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房租收入达不到按次起征点500元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需要征税的,具体计算税额的方法是:房租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十三、问:我们公司是广告公司,客户找我公司要求建一个舞台让他们公司提供车展,并且提供一些展牌。我们公司针对这业务要如何开票呢?我们公司是统一按照会议展览服务还是广告服务或者是分开按照建筑服务、动产租赁(展牌没有回收)、销售货物(展牌回收)来开票呢?

  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开具发票申报即可。

  十四、问:最近看到报纸、电视上宣传,说现在手机上直接就能开发票了,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随着营改增推行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代开需求量越来越大,国税部门委托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手机APP “易办税”网上代开平台,针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取得的临时经营收入,可通过手机端发起代开申请、扣缴税款、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手机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个人代开发票成功后可以通过微信、短信、QQ、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传递给受票方。受票方将电子发票用纸张打印出来,即可作为入账、报销等使用。手机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有“代开”字样,并加盖有国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电子签章。

  此外,还可以打开支付宝,点开“城市服务”-“政务”-“发票代开”或打开支付宝,点开“发票管家”-“发票代开”。打开“发票代开”填写代开明细(首次使用需完善个人资料),系统校验单笔金额和自然月开具次数是否超过限制或低于代开下限。单笔经营收入代开下限500元(不含税),单笔经营收入代开上限100000元(不含税),单个自然人每个自然月代开最大次数3次。代开申请提交后,后台审核后系统会回复申请是否通过,若申请通过,则可以进入税款支付与开票环节;若申请未通过,则系统提醒未通过原因,修改后,可再次提交申请。对审核通过的代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支付宝在线支付,轻松完成税款缴纳;系统确认收到税款后自动开具电子发票。申请人可以实时查看已经代开完成的电子发票信息,可在支付宝中长按发票,选择“保存图片”,即存在手机,即可原图发送给发票接收方。

  十五、问: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要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如何解读?

  答:我省决定自201811日起,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点下户纳税人)开展推行新系统试点工作。推行范围是使用通用手工发票或者申请窗口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向其发放通用手工发票或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点下户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则上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点下户纳税人初次自主选择、免费使用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税控专用设备)及其技术维护服务。需要注意的是,点下户纳税人纳入新系统后,任一申报期内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购买对应服务单位的税控设备及其技术服务,不再更换服务单位。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原文链接:http://www.fjmx.gov.cn/hdjl/zxft/201804/t20180410_10965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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