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关于环境保护税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03-28 17:33 来源:明溪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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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将法的名称定为环境保护税法?

答:此次开征环境保护税采取费改税方式,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基本相同,均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今后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可以选择污染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比如,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可考虑适时将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这一名称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可以为未来扩大征税范围和整体税制改革留出空间。

2.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答: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不会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普遍反映,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3.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有哪些?

答: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4.为什么不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

答: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5.为什么不对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电池等污染型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电池等都属于高污染产品,从治理环境污染的角度讲,应对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但考虑这些高污染产品较为分散、污染程度难以准确测量,从征管技术和成本考虑,不宜采取征收环境保护税方式。目前,为了从源头上控制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已将部分高污染产品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如对电池、涂料征收4%的消费税。今后,对包括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等高污染产品,在征税条件成熟后,再考虑通过税收等方式予以调节,促进其改进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6.为什么不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征税?

答: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今后根据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征税。

7.为什么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不加倍征税?

答:考虑到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应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税收不应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

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征收环保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8.为什么只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

答:污水和废气中所含污染物种类较多,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纳入征税范围。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已覆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考虑到各地污染减排的特殊需要,环境保护税法给地方一定授权,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9.为什么对农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暂免征税?

答: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化肥、农药等形成污染物,并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方式进入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鉴于上述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排放量。同时,考虑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税法规定暂不对农业污染征税。

10.为什么对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税?

答: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大,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减少尾气排放。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汽车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所以税法对汽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11.为什么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答: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且盈利状况好。为此,税法规定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染物予以征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按要求须达标排放,达标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一般较少,为此,根据税法规定按污染当量数征税计算,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税收负担不重。

 

原文链接:http://www.fjmx.gov.cn/hdjl/zxft/201803/t20180315_10886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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