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7-03-06 10:25 来源:明溪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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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避免政出多门,保持征收政策的延续性,我县将2015年10月27日县政府修订的《明溪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明政文〔2015〕151号)修改为《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于2017年3月3日印发。

  《指导意见》主要体现六方面内容补偿与安置原则、产权认定、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其他补偿及补助、征收奖励政策等的内容。重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2种补偿安置方式。原我县相关征收补偿方案采取三种模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自建房安置;本着集约用地原则,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再提供自建房安置模式,只进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

  (二)新增内容有2部分。一是提出产权认定原则。我县原有征收文件对无产权证的建筑认定未做明确规定,《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处理办法。”因此按规划文件的施行时间,参照三明市区等地的做法,对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部分建筑面积的补偿认定,制定了相关的认定、处理标准,为今后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该部分建筑的认定、处理提供了依据。二是增加了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考虑到征收过程中建筑的用途不同,价值不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了商业用房补偿安置的原则。

  (三)对争议比较大的协商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标准,依法制定了更为合理的定价原则。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四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制定为:“由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明溪县土地级别和区段,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做为协商货币补偿的基准价。”

  (四)对征收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突破。对地大房小(容积率不到1)的房屋征收,考虑土地现行价值,本着公平的原则,对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大于该幅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按以下公式予以补偿:补偿安置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110%+(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系数(注:系数为土地使用权性质,国有出让地的系数为1,国有划拨地的系数为0.8)

  (五)本着有利于征收工作推进、让利于民的原则。一是协商方式产权调换适度补差价采用了:“实行征一返一,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补差价:框架结构0元/㎡;砖混结构30元/㎡; 木(土)结构50元/㎡”;二是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采用阶梯价格式,即“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户型,原则上上靠面积不超15㎡(含15㎡)。上靠面积15㎡(含15㎡)以内的按该被征收房协商货币补偿的基准价50%计价;因房屋户型面积设计问题,要导致超过15㎡(不含15㎡),超过部分按该被征收房协商货币补偿的基准价全额计价。”。

  (六)修改安置房系数计算原则。本着有利于操作,鼓励被征收人先签订协议,对安置房楼层系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安置房计价方式更为明了,直观,易于被征收人理解。

  (七)提高了相关补助。根据我县物价水平和具体实际,提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原来的3元/㎡调整为8元/㎡。

    原文链接:http://www.fjmx.gov.cn/zfxxgkzl/zfxxgkml/ml_cxjs/zshzzy/201703/t20170306_6487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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