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日期:2017-03-08 15:34 来源:明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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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

1、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问: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问:纳税人已在项目所在地开具电子《外管证》,是否需要到机构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的规定,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因此,我省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开具电子外管证即可,无需到机构所在地办理手续。

6、问:建筑业企业的外管证有效期有多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的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因此,建筑业的外管证可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7、问:我公司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且配备操作人员,按照什么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公司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且配备操作人员,按照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房地产业

8、问:市财政局开具的土地出让金的财政票据,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建房产的扣除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作为扣除凭证。

9、问:房地产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计算增值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时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占地面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房地产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计算增值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时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

10、问: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应使用哪个联次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1、问:房开企业收取的预收款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开具发票,是否仅限于销售期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不动产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的普通发票,与是否销售期房没有关系。

 

三、金融业

12、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3、问:个人炒股票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个人炒股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4、问: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合同中未规定是否保本,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合同中未规定是否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15、问: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票据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应当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生活服务业

16、问:保洁服务,垃圾清运服务属于居民日常服务还是其他生活服务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如果企业提供的保洁服务、垃圾清运服务是为了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就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否则归入其他生活服务。

17、问:营改增之后,为儿童提供娱乐服务,要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营改增之后提供上述娱乐服务的纳税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游戏机专指供成人使用的游戏设备。若为儿童提供的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就不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8、问:教育辅助服务是否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答: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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