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如何执行?

日期:2015-03-04 09: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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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出台

三个流域可筹集补偿金超10亿元

70%将分配到流域上游地区

  省政府近日出台《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提出对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三个流域实行生态补偿办法,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据省发改委初步测算,三个流域共可筹集生态补偿金不少于10亿元,比目前每年约3亿元的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总额增加了2倍多。约70%的资金将分配到流域上游的南平、三明、龙岩地区。

  根据办法,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主要从流域范围内的43个市(含市辖区)、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加大流域生态补偿力度;水质指标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水环境综合评分占70%权重,同时考虑森林生态保护和用水总量控制情况。对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每次将扣减该市、县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的20%;分配到各市、县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造林防护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王永珍)

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如何执行?

  根据新出台的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我省将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补偿金筹措力度。初步测算,三个流域共可筹集生态补偿金不少于10亿元,相比目前每年约3亿元的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总额,增加了2倍多,约70%的资金将分配到流域上游的南平、三明、龙岩地区。

资金如何筹集?

  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主要从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加大流域生态补偿力度。资金筹集方式如下:

  A相关市、县政府集中部分

  1.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补偿金,设区市按照市本级与属于重点流域范围的市辖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之和计算流域生态补偿金。

  具体分三档:

  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共7个市、县,上解比例为4‰;

  纳入补偿范围的14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上解比例为2‰;

  其他22个市、县上解比例为3‰。

  2.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筹集流域生态补偿金,由市、县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其中,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0.03元/立方米计算,其他市、县均按0.015元/立方米计算。同时,对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部分,按0.1元/立方米向厦门市征收水资源费,作为流域生态补偿金单列分配给漳州市用于北溪水源地保护。

  B省级财政性资金加大整合力度

  省级政府每年整合筹集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3.1亿元,比原先增加了1.6倍。具体包括:

  省财政厅安排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预算2.2亿元;

  省发改委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

  省库区移民局安排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3000万元;

  省水利厅安排省级新调整征收的水资源费新增部分2000万元。

  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仍按原有资金管理办法安排,继续加大对重点流域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支持力度。

资金如何分配?

  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按照水环境综合评分、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三类因素统筹分配至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为鼓励上游地区更好地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因素分配时设置的地区补偿系数上游高于下游。

  (一)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设置

  1.水环境综合评分因素占7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水环境综合评分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其中交界断面、流域干支流和饮用水源水质状况70分、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15分、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15分。

  2.森林生态因素占20%权重,资金分配到森林覆盖率高于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市、县,其中:森林覆盖率指标占10%权重,按照各市、县森林覆盖率减去全省森林覆盖率之差与国土面积、地区补偿系数三者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森林蓄积量指标占1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森林蓄积量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3.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占10%权重,资金分配到年实际用水总量低于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市、县,按照各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减去该市、县实际用水总量之差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地区补偿系数设置

  闽江流域上游三明市、南平市及所属市、县的补偿系数为1,其他市、县的补偿系数为0.8;

  九龙江流域上游龙岩市、漳州市及所属市、县补偿系数为1.4,其他市、县补偿系数为1.1;

  敖江流域上游市、县补偿系数为1.4;

  在此基础上对各流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予以适当倾斜,补偿系数提高20%。

  同时属于两个流域上游的连城县、古田县,补偿系数取两个流域上游相应地区补偿系数的平均数1.32。

  流域下游的厦门市补偿系数为0.42,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补偿系数为0.3。

资金怎么使用?

  分配到各市、县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造林防护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其中分配到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各市、县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安置区环境整治项目。

  有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挪用补偿资金、未将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市、县,视情节扣减该市、县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补偿资金,对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每次扣减20%的补偿资金,扣回资金结转与下一年度补偿资金一并分配。

  支持重点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王永珍 邱凌燕)

重点流域市、县范围

  ★闽江流域(31个市、县)

  (1)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将乐县、沙县、尤溪县、大田县

  (2)南平市(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3)连城县、古田县、德化县

  (4)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闽侯县、永泰县、闽清县、长乐市、福清市

  (5)平潭综合实验区

  ★九龙江流域(11个市、县)

  (1)龙岩市(新罗区)、连城县、漳平市

  (2)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平和县、长泰县、华安县

  (3)安溪县

  (4)厦门市

  ★敖江流域(4个市、县)

  (1)古田县

  (2)福州市(晋安区)、罗源县、连江县

建立长效机制 保护绿水青山

——访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我省河流水系众多,水资源丰富,但随着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环境保护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新机制,加大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是落实国家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的要求。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提出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按以下思路进行总体设计的:

  加强统筹,多方筹资。把流域生态补偿与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以及扶贫开发政策的实施结合起来,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按照《办法》提出的筹资方案,初步测算,三个流域共可筹集生态补偿金不少于10亿元,相比目前每年约3亿元的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总额,增加了2倍多。

  责任共担,区别对待。三个重点流域范围内的43个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都要按照省定标准筹集上解生态补偿金。同时,考虑到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差异很大,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平潭综合实验区虽不在闽江流域,但需要从闽江流域调水,应承担流域生态补偿责任。

  水质优先,合理补偿。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同时考虑森林生态保护和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分配办法既注重水质保护的结果又强调水质保护的过程,既注重森林保护量的要求又体现森林保护质的提升,同时鼓励各市县节约用水,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办法》适用于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补偿,涉及流域范围内的43个市(含市辖区)、县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六江两溪”中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政府参照该办法另行制定。下一步,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指导和协调工作。(王永珍 邱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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