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5月27日)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救济渠道 |
1 |
宋文秀非医师行医案 |
宋文秀 |
明溪卫医罚〔2025〕2号 |
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20000元罚款 |
宋文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1427号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去除色素性皮损(祛斑)等2项医疗美容项目,本次为第一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因无证行医立案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九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序号2(第五十九条)违法情节第(1)项、《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 |
2025年5月27日 |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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