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5月16日)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救济渠道 |
1 |
明溪县田氏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田俊 |
明溪卫公罚〔2025〕1号 |
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明溪县田氏足浴店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修脚、泡脚、按摩)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细化标准和《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2025年5月16日 |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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