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0月28日)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救济渠道 |
1 |
明溪复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案 |
明溪复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明溪卫医罚〔2024〕4号 |
警告,并处12000元罚款 |
1.明溪复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建立的《医院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里第二部分《医疗管理》第六个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第七个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第八个制度《查对制度》、第九个制度《会诊制度》、第十一个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第十三个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五个制度《临床检验危急值报告制度》、第十六个制度《临床标本采集、运送制度》等8个制度不健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明溪复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于2024年2月1日前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逾期223天,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细化标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关于《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细化标准 |
2024年10月28日 |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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