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0月12日)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救济渠道 |
1 |
徐忠尚未按规定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案 |
徐忠尚 |
明溪卫医罚〔2024〕3号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徐忠尚于2024年7月29日、8月1日在5名患者无联合用药指征的情况下,开具同时含有阿奇霉素和左氧氟沙星的处方,未按规定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将阿奇霉素和左氧氟沙星两种抗菌谱重叠的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联用。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2024年10月12日 |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2 |
明溪县日兴门诊部未按规定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使用过期消毒药剂案 |
明溪县日兴门诊部 |
明溪卫医罚〔2024〕2号 |
警告,并处25000元罚款 |
1.明溪县日兴门诊部妇科治疗室分装的碘伏消毒液标签标明使用有效期限为2024年7月16日至7月23日,至8月2日执法检查时该分装的碘伏消毒液已过期,以上行为不符合《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四、重点环节(一)安全注射5.的规定及《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510-2016中7.7.4的规定,该单位使用过期消毒药剂的行为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2.明溪县日兴门诊部未按照该门诊部制定的《抗菌药物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2024年7月29日及8月1日5份无联合用药指征情况下联用阿奇霉素和左氧氟沙星的处方,未进行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3.明溪县日兴门诊部于2024年7月15、19、29日及8月1日的5份处方中,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徐忠尚医生开具头孢他啶和头孢克肟两种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该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细化标准 |
2024年10月12日 |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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