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3年5月31日)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救济渠道 |
1 |
苏奉祖非医师行医案 |
苏奉祖 |
明卫医罚〔2023〕1号 |
没收违法所得8220元、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苏奉祖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3年3月16日至4月10日在明溪县夏坊乡夏坊村新街9-5开展牙科诊疗执业活动,共获取违法所得82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细化标准及《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2023年5月31日 |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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